1.本次拟转让的债权截至基准日2024年11月18日,沈阳安娜茜珠宝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剩余本金为1930.12万元,受托利息55.17万元,孳生利息为1611.97万元,债权总额为3597.26万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拍卖公示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 2.2021年7月7日,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成方汇达”)、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达资产”)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公司”)签订了《锦州银行风险资产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约定基于汇达资产合法享有的受托权利,聘请长城公司开展锦州银行风险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2021年8月9日,汇达资产与成方汇达共同向长城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予长城公司及其分公司全权委托权限,即管理与处置资产过程中任何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受托人均有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各项协议等。授权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本次拟处置债权资产沈阳安娜茜珠宝有限公司为《锦州银行风险资产委托处置服务合同》中的一户。 3.该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成方汇达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成方汇达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标的债权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5.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等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标的债权的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可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等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债权可能存在破产受偿为零的风险。 6.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消灭;债权已诉讼,如该债权在本次转让前发生欠缴诉讼费用,则全部欠缴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涉及法院要求转让方交纳诉讼相关费用的,均由受让人承担,如受让人不交纳相关费用,出现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受让人不能因此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7.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或者担保权利对应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 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 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办理担保登记、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或其他标的债权的相关权利无法变更至乙方名下的相关情形;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在实际处置抵押物时可能存在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的可能性。 10.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部分抵押物存在二顺位抵押;部分抵押物存在被占用、被第三人查封情形;担保物(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形,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办理担保登记、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或其他标的债权的相关权利无法变更至受让方名下的相关情形。 11.该债权抵押物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0号面积1515平方米的1套房产及分摊土地面积145.06平方米、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B-1)面积218.09平方米的1套住宅。其中万柳塘路40号的房产紧邻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24号另一处其他债权抵押物,前述两处房产外部统一装修,存在欠缴物业费等情况。青年大街215号的房产已闲置多年,住宅内部有改扩建,存在欠缴物业费等情况。 1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和担保权利在2019年12月31日(成方汇达收购该债权的基准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违约金等权利/权益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3.该户债权转让方或前手可能存在未就债权资产的转让通知义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义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原债权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债务人、保证人、抵质押人等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但可能存在因未实现有效送达而需要重新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1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5.本转让债权最终成交价格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起拍价格。 1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需要承担关于该债权转让通知的所有费用,即告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方式包括并不限于邮寄、公证、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 1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 18.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必须不低于公开起拍价格。项目公开竞价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竞买人,竞买人所报价格不低于起拍价格,需在公开竞价结束后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期间,转让方同时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补登公告,公告有效期限3个工作日。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若在补登公告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人,项目标的再次进入公开竞价程序,如无人报价,按第一次竞拍时竞买人所报价格成交。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20.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成方汇达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成方汇达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规则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成方汇达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锦州银行北京分行 账 号: 410100235895777 21.本项目受让登记手续、竞价均须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办理。 22.本项目保证金为243万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当天支付交易服务费,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应在成交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3.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成方汇达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2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5.成方汇达和长城公司按照截至基准日的债权现状进行转让,债权接续的原始文件由意向受让方至成方汇达或长城公司处查勘,相关交易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成方汇达、长城公司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无关。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及受托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