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简介: (一)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一: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权本金3,779.79万元,利息4,034.90万元,债权总额7,814.69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保证人为宁福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在建工程建筑面积57,510㎡及坐落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64,384.45㎡(第一顺位抵押)。 (二)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二:截至2024年6月20日,债权本金7,979.82万元,利息5,960.30万元,诉讼费50.99万元,债权总额13,991.12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保证人为宁福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为(1)债务人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在建工程建筑面积57,510㎡及坐落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64,384.45㎡(第三顺位抵押),(2)抵押人黄丽萍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街62号1单元3层2号的1处住宅建筑67.56㎡,债权人在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4年6月20日,该户债权本金为5,829.79万元、利息4,577.41万元,债权总额10,407.20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人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宁福新,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为:(1)债务人名下位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翠柳路西侧、大轮一号路南侧、大轮二号路东侧在建工程建筑面积57,510㎡及坐落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64,384.45㎡(第二顺位抵押),(2)抵押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一台奔驰车,车牌号辽B8Q036。质押物为应收账款质押:(1)质押人中煤北方(大连)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对营口五矿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7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2)债务人以对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研究设计院享有的应收账款1,367.94万元提供质押担保;(3)债务人以对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214.8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2、中起重工(大连)有限公司债权一、二内的抵押物工厂厂房未办理产权证,属于在建工程。厂房维护较差,有案外人堆放砂石、农机等材料。项下土地除厂房所占部分,其他部分没有平整,杂草丛生,一部分堆放砂石、草料。在建工程涉及欠付988.27万元的工程款,根据法律意见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分公司的抵押权;大连金字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内几笔质押应收账款存在不能清收的可能性;债务人已停止经营多年,无还款能力,我公司收购后没有任何主动还款,无偿债意愿。无法找到抵押的奔驰车、抵押人黄丽萍提供的抵押物存在占用情况。 3、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4、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5、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6、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7、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8、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0、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3、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