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债权系转让方于2016年12月22日取得。债务人瓦房店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富华小区38幢,注册资本人民币8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传斌,公司经营范围:三级房地产开发;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住宅小区进行养护、绿化,方砖制造及铺设;经销建筑材料。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共济街一段建筑面积合计3561㎡的餐饮住宿用房产。该户债权已诉讼,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债务人于2011年12月30日被大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已亡故。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已停业,未清算,未注销。清偿债务能力较差。抵押物存在一房二照的重大瑕疵,针对抵押权是否有效,还需要另外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存在抵押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转让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转让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