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情况说明 (1)截至基准日2022年11月20日,本金合计156,364.30万元,利息总额96,685.20万元,其他权益1,005.80万元,债权总额254,055.31万元。 担保情况:抵/质押+保证贷款涉及33笔,贷款本金合计99,742.56万元,本金占比63.79%;保证贷款39笔,本金52,621.75万元,占比33.65%;抵押贷款1笔,本金4,000.00万元,占比2.56%。 涉诉状态情况:已胜诉进入执行债权73户,贷款本金156,364.30万元,本金占比100.00%。 (2)代理协议承继:本次批量债权转让的73户债权资产包最终竞买人需承继代理关系及合同内容,竞买人与代理律所如有其他商定内容可另行约定。 (3)特别说明: (a)大连东渤重工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物权属证明瓦国用(2015)0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已被撤销; (b)大连华粮企业仓储有限公司债权,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抵押颁发瓦他项(2015)第0790号、瓦他项(2015)第0791号他项权利证书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c)大连鸿骏源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抵押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已于2021年10月24日到期,733平米的抵押物装配车间已经倒塌; (d)大连鑫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抵押在建工程存在部分被占用、工程欠款纠纷、回购协议纠纷等可能存在的情况; (e)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债权,相关海域使用权存在欠缴海域使用费和被政府收回的情况;部分海域使用权为二顺位抵押。 2、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