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取得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为住宅100套,面积9,693.17平方米。 2、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标的尚未过户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过户手续包括将此前不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的房产过户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再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必须缴纳和补缴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契税、交易费、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中,依据法律规定,将抵债资产办理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名下以及因抵债资产本次对外转让产生的应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的税费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将抵债资产办理至受让方名下以及本次对外转让标的资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成交后,在交付给受让方之前已产生及欠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电梯费、物业费、维修基金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清偿。 4、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实地勘察标的,并自行详细查阅、核实标的档案及其有关资料,确认标的资产和登记手续状况,挂牌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等相关问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仅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义务,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范围仅限于能够履行的义务或提供文件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不保证受让方办理权属证件及更名过户等事宜,受让方应自行承担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5、竞买人应在参加竞买前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司法查封、被占用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自行负责解除司法查封、清场、进驻等事宜。 6、标的资产按权属现状挂牌转让,公告及文件中的记载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是以现有相关资料确定的,仅供参考,若与其他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标的面积、用途和性质不符时,不作任何调整,不影响挂牌的成交价格。 7、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8、意向竞买人可申请查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享有的抵债资产档案资料,自行判断能否取得及过户,并承担未来可能带来的权利主张不能的后果和风险。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 10、当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还只有此一家意向受让方时,项目延牌期满后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首个挂牌公示期内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则自动延牌7个工作日,若在自动延牌期内又出现一家或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进入竞价程序,若在首个挂牌公示期内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则首个挂牌公示期满后进入竞价程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经过竞价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由股交中心按规定无息返还。 11、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股交中心交易中心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⑥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后,未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的。发生上述情形,辽宁股交中心交易中心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并在对此项目做尽职调查(或到交易所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13、除上述已知瑕疵外,如存在其他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自行解决,委托人不能保证挂牌标的除以上瑕疵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或潜在瑕疵,委托人一律不承担任何瑕疵(包括潜在瑕疵)保证责任。 14、竞买人需对该标的物所涉及的房屋、土地、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瑕疵等问题自行查实并认可后,方可参加登记和竞买。一旦参与登记和竞买,视为竞买人对本次标的物瑕疵全部知晓并自愿承受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