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债权系转让方于2024年6月21日取得。债权本金43,947.32万元,利息6,908.21万元(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2020年11月2日),债权总额50,855.54万元,债务人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陈虹宇,成立日期:2008年8月28日,注册资本:25,913.2436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产业区,经营范围:石油化工设备设计、制造;普通机械(除电梯)制造、销售;锻造;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1)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光海路153号厂房、办公楼及两块土地,其中第一宗土地面积为86,870平米,其地上厂房面积37,409.98平米、办公楼面积1,786.02平米;第二宗面积为74,830平米的土地为净地。(2)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496台/套机器设备(经与破产管理人现场核实,目前抵押设备剩余113台/套,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保证人为抚顺金源核容材料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陈德文、王辉廷,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户债权已诉讼,现处于执行程序中,目前为终本状态。2020年11月2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企业已于2018年底停产,目前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2、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3、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2、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