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债权系转让方于2022年1月6日取得。债务人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华,成立日期:1999年3月5日,注册资本:108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资本运作,项目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服装设计、制作、销售,物业管理及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企业目前正常经营;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物为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117,735,043股流通股股票;保证人为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户债权已诉讼,现处于执行程序中,目前为终本状态。 2、 原债权人转出债权时,债权构成为本金49,896.68万元,利息9,622.36万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债权总额59,519.04万元,担保方式为质押、保证,质押物为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117,735,043股流通股股票;保证人辽宁万恒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债权人转出上述债权时,其中有1,600万元利息债权由第三方取得,全部债权本金及剩余利息由转让方取得,构成本次转让债权。转让方持有的主债权协议及生效法律文书均为包含第三方1,600万元利息债权的金额,转让方在取得原债权人转出债权后已将1,600万元利息债权交割给第三方。本次转让债权不包含上述1,600万元利息债权。 3、 该项目存在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可以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 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5、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8、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9、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0、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1、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2、 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3、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 14、 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 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5、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