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下列债权进行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债权本金50万元,项目已经诉讼,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2)和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给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和规定执行),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沈阳新元针织有限债权本金195.87万元,项目已经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0)沈民五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沈阳新元针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0.87万元本金及利息,具滋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沈阳市大东区吉祥一路50号3-4-2(文华园小区)127平方米房屋、苏家屯区官明街15号19868平方木土地使用权及4776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由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负责执行。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本次公告不构成任何资产处置行为或处置程序,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我公司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请资料使用方根据自身尽职调查情况理性判断。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24-22769761